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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普車相關改裝法規一覽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二、本點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

):附加吊桿、傾卸式、攪拌式、多層式

1.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2.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3.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防撞桿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本項設備檢驗標準: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3)不得有銳利角及邊緣。

(4)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5)前方延伸長度應在三十公分以內,後方延伸長度應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且後懸部分應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經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底盤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車身

絞盤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加裝聯結器(貨車兼供曳引)

1.非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出廠證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載明有總聯結重量者。

2.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中有註明總聯結重量者。

四、本點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

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資料取自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96.02.0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一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PS. 防撞桿改裝後若增加或減少車身的長度在原車總長的2%內的話, 免去監理處變更即可合法,驗車亦應給予通過.

PS. 車頂架若為非固定式(免工具就可徒手拆裝), 可免變更申請即算合法,交警亦不得開單舉發,但應固定牢靠.

PS. 後背式腳踏車架若為非固定式(免工具就可徒手拆裝), 可免變更申請即算合法,交警亦不得開單舉發,但是,此一設備不得向後超出車尾50公分,亦不可擋住燈光及大牌,且須固定牢靠.(自行車架的固定方式

  若為插入式,即插入拖車架固定樣式, 雖自行車架可免申請變更, 卻須幫拖車架辦理拖掛證明, 原廠已附有拖掛證明者始可免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消防署於98年9月22日明確的允諾計畫將吉普改裝車以特種車輛方式納入救災體系之一環改裝車輛經合法成立之吉普運動團體向各級政府登記為其所屬救災用車輛或政府主管機關依照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或民防法第十三條或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徵用登記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檢驗及登記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為配合消防體系制定特種車輛有效管理,全臺各縣市立案之吉普車協會已共同統一訂定「救災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為能有效規範與管理,由各地協會審核所屬之會員方可登記准予取得『救災專車』識別貼紙。如欲取得『救災專車』識別貼紙請洽各縣市吉普車協會,敬請各位車友就近與各地協會申請加入。協會聯絡資料如下:

全國不分區

中華民國挑戰者運動協會

黃浩翔

02-87806443

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6617

桃園縣

東霖4X4休閒協會

鄭國和

03-3793699

桃園縣八德市中華路77

桃園縣吉普車運動協會

黃春源

03-4221768

桃園縣中壢市中美路二段932

新竹市

新竹市吉普車運動委員會

李聲志

03-5721199

新竹市東光路153

新竹縣

新竹縣越野吉普車運動委員會

曾烜賢

035-823499

新竹縣竹東鎮竹美路一段4018739

台中市

台中市吉普救援協會

張錫藤

04-22039550

台中市北區英才路344

台中市駱駝吉普車登山協會

陳日弘

0928666789

台中市忠明路51

雲林縣

雲林縣體育會吉普車運動委員會

程日勝

05-5877320

雲林縣西螺鎮詔安里19-5

南投縣

南投縣吉普車運動委員會

賴清華

049-2622215

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一段2258

屏東縣

屏東縣吉普車運動協會

邱千益

08-7781681

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大同路二段東興巷73

高雄縣

高雄縣吉普車運動協會

吳同季

07-7475694

高雄縣鳳山市青年路二段1

   98年10月7日[道安十八條修正條例]連署通過,已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交付審查

   相關資料: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6號 委員提案第9193號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bcfcbc8cdc5cdced2cdcb

ps:一、如果各協會之會員有遭開立十八條,請寄送至中華民國挑戰者運動協會統一轉警政署特案處理。
        二、車輛定檢目前仍依現行規定,需等消防署與交通部擬定檢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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